住宿條款(A)

適用範圍

第1條

  •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應依照本條款的規定。有關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依照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者。以下同。)或一般所確立的習慣。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等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了特約時,不拘前項的規定,以其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條

  • 擬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人,請向本飯店提出以下事項。
    • 住宿者名
    • 住宿日及預定抵達時刻
    •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另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若住宿客人於住宿時,表明在超過前項第2款的住宿日後繼續住宿時,本飯店當作在其被提出時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應允了前條的申請時成立。尚且,本飯店未應允時,住宿契約不成立。
  • 若依前項的規定,住宿契約已成立的情況時,本飯店可能會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為限度的預約費用。
  • 預約費用,首先充作住宿客人最終需支付的住宿費;適用第6條的規定的情況時,充作該條的違約金;發生了適合第18條的規定的局勢時,充作以違約金為先、賠款為後的順序。若有餘額,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予以歸還。
  • 若本飯店於網路網站等中顯示了錯誤的住宿費用或以電話說明了錯誤的住宿費用,而基於該住宿費用,被申請了住宿契約的預約且本飯店應允了的情況時,該費用與本飯店一般住宿費用相比為明顯的低廉費用時,該費用及申請住宿契約的預約之應允,基於其的住宿契約作為民法第95條中規定的「錯誤的法律行為」,可能會通知取消。在此情況時,在申請了住宿契約的預約人收到了該通知時,該住宿契約及住宿契約的預約申請被取消。

未要求支付預約費用的特約

第4條

  • 不拘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可能會接受在契約成立後毋須支付該項預約費用的特約。
  • 當應允申請住宿契約時,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預約費用的情況時及未指定該預約費用的支付日期的情況時,視為接受了前項的特約。

請求對設施防止感染對策的協助

第4條之2

本飯店可根據旅館業法(昭和23年(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對擬住宿的人,請求協助。

住宿契約的拒絕簽訂

第5條

本飯店,於以下揭載的情況時,可能不接受住宿契約的簽訂。

  • 住宿的申請,未基於本條款時。
  • 因客滿而客房未有剩餘時。
  • 關於住宿,擬住宿的人被認為有採取違反法令的規定、國家秩序或者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 擬住宿的人,被認為有符合以下的a至c時。
    • 有關黑社會組織成員的非法行為的防止等之法律(平成3年(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黑社會組織(以下指「黑社會組織」。)、該法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黑社會組織成員(以下指「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非正式成員或黑社會組織有關人員和其他反社會的勢力
    • 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為主導事業活動的法人和其他團體時
    • 法人的幹事之中,有符合黑社會組織成員者
  • 擬住宿的人,有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明顯騷擾的言行時。
  • 擬住宿的人,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款中規定的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以下指「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時。
  • 對於住宿,採行暴力性的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性範圍的負擔時(根據有關以擬住宿的人殘障為理由的歧視消除推進法律(平成25年(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指「殘障者歧視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除去社會性的障礙時除外。)。
  • 擬住宿的人,對本飯店反復採行其執行負擔過重,且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中規定的、作為有對於提供給其他住宿者的服務造成明顯的阻礙之虞的要求時。
  • 擬住宿的人被認為,過去有在SNS等上張貼以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幹部和職員的誹謗、中傷、威脅或口誅筆伐為目的之投稿等,進行妨礙本飯店的營運、或破壞本飯店及本飯店集團的信用及品牌的行為時。
  • 由於天災、設施的故障和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讓其住宿時。
  • 適用都道府縣條例特別規定的情況時時。

住宿契約拒絕簽訂的說明

第5條之2

擬住宿的人,可對本飯店,在本飯店基於前條不接受住宿契約的簽訂時要求其原因的說明。

住宿客人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 住宿客人,可對本飯店提出住宿契約的解除。
  • 本飯店,在住宿客人因應歸屬其責的事由而解除了住宿契約的全部或部份的情況時(依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指定預約費用的支付日期並要求了其支付的情況時,而於其支付前,住宿客人解除了住宿契約時除外。),可依另表第2中刊載的內容,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接受了第4條第1項的特約的情況時,在接受其特約時,有關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限於本飯店告知了住宿客人時。
  • 本飯店,在住宿客人未連絡且於住宿當天的預定抵達時刻仍未抵達時,其住宿契約可能被視為由住宿客人解除。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 本飯店,於以下揭載的情況時,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 關於住宿,住宿客人被認為有採取違反法令的規定、國家秩序或者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或被認為採行了該行為時。
    • 住宿客人被認為有符合以下的a至c時。
      • 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非正式成員或黑社會組織有關人員和其他反社會的勢力
      • 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為主導事業活動的法人和其他團體時
      • 法人的幹事之中,有符合黑社會組織成員者
    • 住宿客人有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明顯騷擾的言行時。
    • 住宿客人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 對於住宿,採行暴力性的要求行為,或或被要求超出合理性範圍的負擔時(住宿客人依據殘障者歧視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除去社會性的障礙的情況時除外。)。
    • 住宿客人,對本飯店反復採行其執行負擔過重,且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中規定的、作為有對於提供給其他住宿者的服務造成明顯的阻礙之虞的要求時。
    • 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在SNS等上張貼以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幹部和職員的誹謗、中傷、威脅或口誅筆伐為目的之投稿等,進行妨害本飯店的營運、或者破壞本飯店及本飯店集團的信用及品牌的行為時或者有其擔憂時,或被認為過去採行過同樣行為時。
    • 因起於天災等不可抗力的事由,無法讓其住宿時。
    • 將寵物的帶進室內(但,殘障者輔助犬除外)。
    • 超出使用申請人數時。
    • 不在登錄的住宿客人之內的人,進入室內及住宿時。
    • 適用都道府縣條例特別規定的情況時。
    • 在寢室的床上吸煙、玩弄消防用設備等,和不遵守其他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所需者。)時。
    • 於支付指定日而未支付時。(在此情況時,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等,適用第16條第2項。)
  • 本飯店在基於前項規定解除了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契約解除的說明

第7條之2

住宿客人,可對本飯店,在本飯店基於前條解除了住宿契約時要求其原因的說明。

住宿的登錄

第8條

  •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當天於本飯店的櫃台,登錄以下事項。
    •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及連絡方式。
    •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則為國籍、護照號碼及護照影本。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對於第12條的費用支付,擬以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時,事先,於前項的登錄時提示該等資訊。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本飯店規定的入住時刻至退房時刻。
  • 不拘前項的規定,本飯店可能會同意於該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時,本飯店可收取規定的追加費用。

使用規則的遵守

第10條

住宿客人,於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規定且公佈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於備置的手冊、各處的佈告、客房內的服務說明書等進行介紹。
  • 前項的時間可能會在必要且不得已的情況時臨時變更。遇其情況時,以適當的方法進行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細目,依另表第1中刊載的內容。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以貨幣或本飯店所承認的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方法,於住宿客人抵達時,或本飯店請求時於櫃台執行。
  • 本飯店提供給住宿客人客房並可使用後,即使住宿客人自行不住宿的情況時,亦可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時,或由於該等不履行對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其非應歸屬本飯店之責的事由時,不在此限。

無法提供簽訂了契約的客房時

第14條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和住宿客人簽訂了契約的客房時,將取得住宿客人的理解並儘可能介紹相同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委託保管品等的處理

第15條

有關住宿客人帶入本飯店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品,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不承擔責任。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若是在住宿前抵達本飯店時,僅限於其抵達前得到本飯店的認可時才負責保管,於住宿客人在櫃台辦理入住時交付。
  • 若住宿客人在退房後,發現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飯店時,在清楚其所有者時,本飯店向該所有者尋求其指示。但,無所有者的指示的情況時或不清楚所有者時,保管7天(含發現日),之後貴重物送交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則加以處分。(食品・雜誌・報紙,當天處分。)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的情況時,不拘車輛鑰匙的委託保管如何,停車場為本飯店出借的場所,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停車場的管理方面,在由於本飯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了損害時,承擔其賠償之責。

住宿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客人賠償本飯店其損害。

其他

第19條

為飯店的監查和調查,住宿卡上所記載的住宿客人的個人資訊可能會被提供給委託或租借本飯店管理的人。住宿客人同意關係到個人資訊的提供。

第20條

若有違反本條款的行為、萬一發生了糾紛的情況時,不拘其住址如何,您同意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21條

若由於天災地禍和其他非本飯店之責的原因,本飯店的全部或部份消失或破損而不能使用的情況時,住宿契約應當終止。

第22條

住宿客人和本飯店的住宿契約,應遵循日本法,並按照日本法進行解釋。

第23條

若住宿條款以多國語製作的情況時,在各住宿條款的記載上有不一致、分歧、矛盾和其他齟齬時,以日語注明的住宿條款的記載內容優先。

另表第1 住宿費用等的細目(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細目
住宿者應
支付的
總額
住宿費用
①基本住宿費(房錢・或房錢+餐費)
追加費用
②餐費及其他的使用費用
稅  金
③消費稅及地方稅

備考 1.基本住宿費用按照本飯店提出之費用表。

另表第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收到契約解除的通知之日 契約人數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7天前
一般
14名為止
100%
80%
20%
-
團 體
15名以上
100%
100%
50%
10%

備考 1.%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備考 2.契約天數縮短了的情況時,不拘其縮短天數,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